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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违纪处分办法

2013年04月10日 15:44 管理员 点击:[]

第一条?总则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培养学生文明守纪习惯,保证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寓入住制度

(一)学生公寓由学生处统一调配管理。学生住宿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安排并在学生住宿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住宿信息报学生处认定。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按学校规定和安排办理学生的入住、调整和退宿等手续。

(二)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应先到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凭收据在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入住期间,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应缴水、电、气等费用,否则物业部门有权拒绝安排其住宿。

(三)学生应按学院安排并报学生处认定的楼栋、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公寓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处统一调配管理,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擅自占用。

(四)学校为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安排在学生公寓集中住宿,复学、转学的学生需持教务处出具的复学、转学证明到学生处办理入住手续。

(五)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学生公寓外居住。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完清手续后方可在学生公寓外居住:

??? 1.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且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体生活的学生;

??? 2.学校教职工子女;

??? 3.家庭所在地距学校半径在规定距离(原则上一公里,需提供必要的房屋、户籍证明材料)以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属于上述特殊情况需要在学生公寓外居住的学生,在读学生于每年6月10—20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走读书面申请,新生于入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本学年走读书面申请,学院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在学生公寓外居住审批表》,家长签署意见、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生处审批同意后,在读学生于本学期末放假离校前、新生于三个工作日内持经学生处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到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处在审批结束后,及时将学生名单汇总送保卫处、财务处备案。

(七)学生假期申请留宿学生公寓的,必须服从学生处及相关物业部门的统一调配安排,遵守学校及相关物业部门假期留宿的有关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安排假期留宿。留宿学生由本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假期留宿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留宿手续,物业管理办公室将留宿学生名单汇总分别报学生处、研究生处备案,学院加强本学院学生留宿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三条?公寓调整制度

(一)为便于学生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学生处可根据学生住宿实际情况和住宿安排需要,本着学院学生住宿和空余资源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寝室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学院应从严控制学生寝室的调整,个别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换寝室,由学生本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寝室调整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并报学生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处根据寝室资源情况进行调整,学生于三个工作日内持该审批表到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整手续。

???(三)在读学生个别寝室调整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原则上在同类收费标准寝室间调整),新生调整时间为入学后两周内进行,其余时间原则上不调整。

???(四)学生如因学习时间延长,在原班级毕业后可申请调整到本学院下一年级住宿,申请调整程序及时间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寓退宿制度

???(一)因休学、走读等不需要安排住宿的学生需到学生处及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并于三日内搬离寝室。

???(二)已修满规定学分、经学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持学校相关证明到学生处及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毕业离校退宿手续,其住宿费按学校规定执行。

???(三)退学学生和毕业生离校时,由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各公寓楼栋管理人员按原住房间所配置的固定设施的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交清钥匙,退还公物。对由学生个人或各寝室集体管理的公物,离校时须经公寓物业管理有关人员查验,如有人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退学学生应于下文五日内退宿离校,如有不按时退宿离校者,由保卫处和物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公寓日常管理

公寓日常管理由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学校要求和行业规范进行管理,学院加强学生在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处统一协调。

(一)作息时间及要求

1.公寓开关门时间:6:30—23:00(特殊时段以学校安排为准)。

2.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公共秩序,按时就寝,文明守纪,不大声喧哗吵闹,不打架斗殴、不酗酒、不赌博等,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 3.学生如不在学生公寓住宿,需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学校统一规定楼栋关门时间后回寝室的属晚归、未完清请假手续不回寝室住宿的属不归,晚归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示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严禁翻墙、窗进入公寓。学生请假程序和学生晚归、不归的检查按照学生处《关于实行学生晚归、不归零报告制度的办法》执行。

4.在实行门禁系统管理的学生公寓区住宿学生须刷卡进出公寓区。

(二)公寓卫生要求

??? 1.寝室实行每周一次卫生大扫除和内务卫生轮流值日制度,随时保持整洁,做到室内无灰尘,门窗、玻璃、天花板、灯具、阳台、地板、家具、桌凳保持干净。个人的学习、生活用品折叠整齐,摆放有序。

??? 2.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杂物,严禁向走廊、窗外倒水、扔东西、倒垃圾。严禁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

3.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乱涂、乱画和随意张贴,严禁饲养各种小动物等。

4.学校各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办公室、学生组织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寝室卫生,检查结果依据《重庆工商大学关于创建学生“文明寝室”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务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对卫生较差的寝室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公寓财产管理

??? 1.学生有正常使用、保管和爱护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楼栋内所配公共物品学生不可随意变动、私自拆装等。

2.爱护公寓的公共设施,严禁在墙壁和家具上剔、凿、钉钉子,严禁使用利器刻划,严禁在公寓内从事篮球、足球等有损公物的体育运动。

第六条?公寓安全制度

?? ?(一)学校和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盗、防骗。在公寓楼内严禁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焚烧废弃物,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二)爱护消防器材,非火警火灾不得拆卸、损毁、使用设在公寓内的消防栓、消防水带和灭火器等,否则双倍赔偿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处分。

???(三)严格执行消防法规,严禁使用“热得快”(水乌龟)、电饭煲(锅)、电炉、电磁炉、电热毯、电暖器、空调等违规电器或劣质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四)在寝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在蚊帐内使用蜡烛和台灯。使用天然气热水器的学生公寓,要按安全规范使用天然气。

???(五)公寓实行男女生分楼管理,不允许男女生互串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及异性。

(六)学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学生公寓进行推销活动,未经学生处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寓区开展各种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寓违纪处分

(一)学生应按学院安排并报学生处认定的楼栋、房间、床号住宿,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调换寝室,严禁私自占用空余房间、床位,违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搬回原处。

(二)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熄灯后在公寓内点蜡烛,使用各类违规电器,经警示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使用违规电器或劣质电器,违章用电、用气、用火造成损失或引起灾害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根据公安消防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规、劣质电器由公寓物业管理部门代为保管,期末放假时方可领回。

???(三)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5次给予通报批评,10次给予警告处分,1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学期内不归累计达3次给予通报批评,5次给予警告处分,7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1次的寝室当月寝室即为“月不合格寝室”,一学期内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累计达2次给予该寝室通报批评,4次给予该寝室成员警告处分,6次给予该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8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该寝室成员记过以上处分。达到通报批评以上寝室成员本学期取消学生各项评优资格,党员社区考核不予通过,免去寝室学生干部职务。

(五)不遵守作息时间,吵闹、打架、赌博、上网、打游戏等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在公寓区推销商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学生寝室留宿他人特别是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生处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外租住房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烧、砸、扔等扰乱公寓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非火警火灾擅自拆卸、损毁、使用设在公寓内的消防栓、消防水带和灭火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破坏学生公寓环境与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实行门禁系统管理的学生公寓区,严格按规定时间刷卡进出,本人未按规定刷卡造成的晚归与不归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处分。

???(十二)学生在学生公寓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调查核实,并按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经2011年4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并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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